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毀損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廖建瑋

  • 被告
    劉天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天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徐聖和告訴被告劉天富涉嫌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4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472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憑,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4891號被   告 劉天富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天富(所涉恐嚇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3月15日中午12時1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前,因停 車問題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徐聖和生有口角衝突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十字螺絲起子朝上開自小客車車尾丟擲,致該車後車廂車門板金凹陷1處, 足以生損害於徐聖和。 二、案經徐聖和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劉天富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劉天富有持十字螺絲起子朝上開自小客車丟擲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毀損之犯行,辯稱:我只知道有砰一聲,但車尾凹陷部分不能確定是我丟擲起子所造成云云。 2 告訴人徐聖和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證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上開自小客車蒐證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及勘驗筆錄、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鈑噴車作業紀錄表影本 證明上開自小客車後車廂車門板金因被告劉天富丟擲十字螺絲起子而有凹陷1處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檢 察 官 胡 晟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李 俊 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