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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6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本良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329、604、605、877、926、21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嘉豪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嘉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

⒈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分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至㈥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⒉被告各次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被告6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量刑: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嗣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後,顯未認清毒品戕害身心之惡,未思戒絕革除惡習,仍為本案犯行,可認其意志力薄弱,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性質上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但對社會秩序隱藏有不良影響,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暨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就本案所犯六次施用毒品犯行,其犯罪類型、態樣、手段均具同質性,法益侵害亦同,數罪責任非難具有部分重複程度。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範圍內,考量刑罰之「邊際效應」及「恤刑目的」,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避免單純累加造成刑罰過苛,適度反應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至3、附表五編號1至3、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檢驗之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二至六所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物,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各該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與所包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附表六編號4所示,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之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㈤部分),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18至119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各該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⒊至其餘扣案物,經審酌卷內所存證據,難認與本案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陳嘉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陳嘉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陳嘉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陳嘉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 陳嘉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 陳嘉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 單位/數量 重量 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 1.檢驗前淨重2.853公克,檢驗後淨重2.836公克  2.檢驗前淨重2.0 11公克,檢驗後淨重1.990公克 陳嘉豪 2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油 11罐 總毛重350.22公克  3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 1顆 檢驗前毛重6.224公克,檢驗後毛重5.412公克  4 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 單位/數量 重量 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前淨重0.580公克,檢驗後淨重0.569公克 陳嘉豪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品名 單位/數量 重量 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2包 1.檢驗前淨重2.930公克,檢驗後淨重2.920公克 2.檢驗前淨重3.462公克,檢驗後淨重3.450公克    陳嘉豪 2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 3顆 1.檢驗前毛重6.365公克,檢驗後毛重6.058公克  2.檢驗前毛重5.192公克,檢驗後毛重5.089公克   3.檢驗前毛重5.922公克,檢驗後毛重5.650公克     3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未含煙彈之電子菸桿 2支 1.檢驗前毛重19.316公克  2.檢驗前毛重20.518公克  
附表五:
編號 扣押物品名 單位/數量 重量 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3包 1.檢驗前淨重3.289公克,檢驗後淨重3.279公克 2.檢驗前淨重17.193公克,檢驗後淨重17.183公克  3.檢驗前淨重0.168公克,檢驗後淨重0.157公克  陳嘉豪 2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 1顆 檢驗前毛重6.867公克,檢驗後毛重6.620公克    3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油 4罐 總毛重1199.8公克  
附表六:
編號 扣押物品名 單位/數量 重量 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2包 1.檢驗前淨重2.710公克,檢驗後淨重2.700公克 2.檢驗前淨重1.159公克,檢驗後淨重1.148公克   陳嘉豪 2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 2個 1.檢驗前毛重5.359公克,檢驗後毛重5.162公克 2.檢驗前毛重6.757公克,檢驗後毛重6.520公克  3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油 4瓶 1.檢驗前毛重15.194公克,檢驗後毛重14.635公克 2.檢驗前毛重17.217公克,檢驗後毛重16.613公克 3.檢驗前毛重4.263公克,檢驗後毛重3.786公克 4.檢驗前毛重3.465公克   4 吸食器 1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329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604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605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877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926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2161號
  被   告 陳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嘉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3、987等號案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詎料竟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而為下列
    行為:
 ㈠於114年1月17日16時,在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內,以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
    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
    警方偵辦毒品案件,於114年1月17日16時38分許持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核發之114年聲搜字第88號搜索
    票於114年1月17日16時38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街00號
    陳嘉豪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並將陳嘉豪帶回警察機關調查,復於114年1月17日18時經陳
    嘉豪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114年度毒偵字第329
    號)。
 ㈡於114年2月25日21時,在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以以將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所產
    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及將第二級
    毒品依托咪酯菸彈置入電子菸中加熱,吸食其所產生煙霧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嗣因警方偵辦其所涉槍砲
    案件,於114年2月26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
    )核發之114年聲搜字第251號搜索票於,前往台南市○○區○○
    ○街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並
    將陳嘉豪帶回警察機關調查,復於114年2月26日12時20分許
    經陳嘉豪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陽性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114年度毒偵字第605號)。
 ㈢於114年3月1日16時在臺南市○○區○○○街00號,以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及將第二級毒品依
    托咪酯菸彈置入電子菸桿上加熱,吸食其所產生煙霧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嗣警方於114年3月1日16時50分
    許,因陳嘉豪所乘坐之友人江賑辳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因違規跨越雙黃線行駛遭警攔查,經警查悉陳
    嘉豪有毒品前科,並當場查獲如附表(三)之物品,並將陳
    嘉豪逮捕後帶回警察機關調查,復於114年3月1日17時30分
    許經陳嘉豪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陽性
    反應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14年度毒偵字第604號)。
 ㈣114年3月28日12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3樓,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
    其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及將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置入電子菸中加熱,吸食其所產生
    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嗣警於114年3月28
    日20時許經陳嘉豪同意,至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3
    樓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並將陳嘉豪帶
    回警察機關調查,復於114年3月28日23時10分許經陳嘉豪同
    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美托咪酯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14年度毒偵字第8
    77號)。
 ㈤於114年4月6日23時至0時許間,在臺南市○○區○○○○街00號,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
    其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經警於114年4月7日8時持臺灣臺南地院114年聲搜字第590號
    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街0段00巷00號陳嘉豪住處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並將陳嘉豪帶回警察機
    關調查,復於114年4月7日13時55分許經陳嘉豪同意而採集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114年度毒偵字第926號)。
 ㈥於114年7月22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以將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所產
    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方於1
    14年7月23日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北區成功路、赤崁街交岔
    路口,攔查陳嘉豪所搭乘由張仕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車燈不亮之自用小客車,盤查過程,警方目視發現該車中央
    扶箱有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遂將陳嘉豪帶回警察機關進行
    調查,復於114年7月23日4時24分許經陳嘉豪同意,而採集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114年度毒偵字第2161號)。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康分局、歸仁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嘉豪之自白 被告坦承分別於上揭時、地,以上揭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之事實。 2 114年1月17日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114I006)1份、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2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4I006)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88號搜索票影本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份、扣案物品照片共10張、毒品試劑照片共15張、尿液檢驗結果照片共2張、現場照片共2張、被告照片共3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08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保管2990號)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安保839、840號)2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㈠,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114年度毒偵字第329號)。 3 114年2月26日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尿液檢體編號:114J074、採尿時間:114年2月26日12時20分許)1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1146103628號毒物化學鑑定書(檢體名稱114J074)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251號搜索票影本1份、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23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23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份、扣案物品照片共5張、尿液檢驗結果照片共2張、現場照片共17張、扣案物品照片共2張(114年度毒偵字第605號)。 證明犯罪事實欄㈡,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 、美托咪酯、異丙帕酯陽性反應之事實(114年度毒偵字第605號) 4 114年2月26日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尿液檢體編號:114J083)1份、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4月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4J074)1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1146103633號毒物化學鑑定書1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筆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23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保管1379號)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安保472號)1份、扣案物品照片共5張、尿液檢驗結果照片共6張、現場照片共3張、被告照片共3張。 證明犯罪事實欄㈢,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 、美托咪酯、異丙帕酯陽性反應之事實(114年度毒偵字第604號)。 5 114年3月28日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114I052)1份、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4月17日及114年5月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4J135、採尿時間:114年3月28日23時10分許)各1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本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收據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保管1877號)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安保519號)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25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27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扣案物品照片共14張、尿液檢驗結果照片共11張、現場照片共8張、(114年度毒偵字第877號)。 證明犯罪事實欄㈣,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美托咪酯陽性反應之事實(114年度毒偵字第877號)。 6 114年4月7日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尿液檢體編號:114J135、採尿時間:114年4月7日13時55分許)1份、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5月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4J135)1份、臺南地院114年聲搜字第590號搜索票影本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筆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收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保管3578號)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4安保1051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27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扣案物品照片共15張、尿液檢驗結果照片共2張、現場照片共17張(114年度毒偵字第926號)。 證明犯罪事實欄㈤,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114年度毒偵字第926號)。 7 114年7月23日被告之自願採尿同意書1份、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114N437、採尿時間:114年7月23日4時24分許)1份、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8月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4N437)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刑案照片共2張。 證明犯罪事實欄㈥,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114年度毒偵字第2161號)。 8 本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40、987號不起訴處分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釋放後,3年內再犯上揭施用毒品案件。 
二、核被告陳嘉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所為6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犯意各別
    、時間有異,請予分論併罰。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除檢驗用罄者外,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綠甲
    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愷他命等則由警察機關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沒入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 單位/數量 重量 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3015公克 陳嘉豪 2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油 11罐 總毛重350.22公克  3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 1顆   4 煙彈殘渣 2盒(共19顆)   5 新興毒品咖啡包 1包 毛重2.93公克  6 第三級毒品哈密瓜錠 1包 毛重3.12公克  7 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8 磅秤 1個   9 分裝袋 1包   10 白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11 黑色iPhone手機 1支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 單位/數量 重量 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85公克 陳嘉豪 2 毒品咖啡包 2包 毛重8.33公克  3 分裝袋 50張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 單位/數量 重量 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2包 總毛重6.89公克 陳嘉豪 2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 3顆 總毛重17.01公克  3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未含煙彈之電子菸桿 2支   4 菸油 1瓶 總毛重38.6公克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品名 單位/數量 重量 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3包 總毛重22.03公克 陳嘉豪 2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 1顆   3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油 4罐 總毛重1199.8公克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包 總毛重9.04公克  
附表(五):
編號 扣押物品名 單位/數量 重量 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2包 總毛重4.94公克 陳嘉豪 2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 2個 總毛重11.85公克  3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油 4瓶 總毛重42.66公克  4 吸食器 1個   5 煙彈(已用畢空殼) 17個   6 電子煙桿 1支   7 針筒 1支   8 夾鏈袋 1批   9 電子磅秤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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