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林政斌

  • 當事人
    滑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滑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8400號、113年度偵字第28401號、113年度偵字第28424號、113年度偵字第29808號、113年度偵字第31373號、113年度偵字第32211號、114年度偵字第2012號、114年度偵字第2548號),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滑倫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1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以如該編號所示方式,將該編 號內財物侵占入己。 二、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2、8至12所示時間、地點,以如該等編號所示方式,竊得該等編號內之物品;另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 ,以如該編號所示方式,欲竊取財物而未遂。 三、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4、6至7所示時間、地點,以如該等編號所示方式 ,竊得該等編號內之物品;另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 地點,以如該編號所示方式,欲竊取財物而未遂。 四、案經陳信賢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及蔡宜倫、蔡欣芳、陳彥霖、程琟凱、王能春、李杰、莫奇霖、楊雲芳、譚蕙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六分局、永康分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滑倫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 限制,均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2「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綜上 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自白,應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為,各係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 2「主文」欄所示之罪。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3、8所為之行 為,各係基於單一之決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該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3、5所為,已分別著手於竊盜、踰越窗戶竊盜之犯行而不遂,均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因貪圖私利,未能謹守分際,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款項,致如附表一編號1社區大樓之住戶受有財產上損害;又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3(未遂)、8至12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以踰越窗戶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4、5(未遂)、6至7所示被害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殊值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所生危害之程度,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所處得易科罰金之 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至3、5至12),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按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涉犯多件竊盜、偽造文書、侵占等犯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上述案件與被告本案犯行,顯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據上說明,宜於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權益,故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侵占、就附表一編號2、4、6至12所竊得之物,均為被告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除已發還予被害人者(附表二編號1至2)外,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黃鈺宜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宇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時間/地點         方式       證據    主文 1 113年6月30日18時41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博悅社區大樓(下稱本案大樓) 滑倫於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並自113年5月底某時起,受派擔任位於左列地點物業人員,負責保管向住戶收取及住戶個人寄放之款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左列時間,竟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其代為保管之零用金6,000元、設備維修費8,300元、公積金3,000元、公共設施押金7,000元、廣告費1,600元、社區住戶寄放4萬2,943元,共計6萬8,843元款項侵占入己。嗣於113年7月1日8時許,該社區大樓物業經理陳信賢接獲值班物業人員通知發覺現金短少,乃調閱本案大樓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滑倫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物業經理陳信賢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面試履歷表、本案大樓清查遭侵占款項清單、被告與其他物業人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查詢頁面各1份、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20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7月29日3時52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統一超商欣大林店) 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步行進入蔡宜倫所經營左列地點後,趁該店店員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蔡宜倫管領、該店內貨架上陳列之媞密多彩色日拋10片性感妞0.00隱形眼鏡(價值368元)、媞密多彩色月拋1片迷人妞5.75(價值188元)、媞密多彩色月拋1片迷人妞3.75(價值188元),得手後未加結帳旋即離開現場。嗣經蔡宜倫盤點商品時發現上開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宜倫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列管商品銷售管理日報表1份、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4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媞密多彩色日拋10片性感妞0.00隱形眼鏡(價值新臺幣368元)」、「媞密多彩色月拋1片迷人妞5.75(價值新臺幣188元)」、「媞密多彩色月拋1片迷人妞3.75(價值新臺幣1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8月14日3時53分許、同日4時19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85度C永康中華店) 滑倫於113年8月14日3時53分許前該日某時,徒步蔡欣芳所管領行經左列地點,見左列地點落地玻璃門並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3時53分許,開啟該落地玻璃門後進入其內,並著手翻找財物,惟左列地點內並無財物而未遂,旋即離開現場。嗣滑倫復承前竊盜犯意,於同日4時19分許返回左列地點,接續著手翻找財物,又因左列地點內無財物而不遂。後因蔡欣芳經店員通知發現店內有遭翻動之痕跡,遂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欣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7張、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4張、被告遭查獲身型照片1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3年8月22日22時42分許/臺南市○區○○路0號(神腦國際) 滑倫於左列時間前該日之某時,騎乘胞姐滑雪怡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至左列地點附近停放後,徒步行經陳彥霖所經營左列地點,見左列地點商家已打烊,且該處後方之活動式逃生窗並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徒手開啟該處窗戶後踰越入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因陳彥霖於同年月23日11時清點現金及店內商品時,發現上開財物遭竊,遂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彥霖、證人即台南強強滾3C手機館店員許宸哲、證人即艾爾巴通訊行店員張瑀恩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台南強強滾3C手機館產品讓渡書、艾爾巴通訊行來源合法切結書各1份、左列地點現場照片2張、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8張、台南強強滾3C手機館監視物影畫面截取照片暨變賣物品照片4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3年8月25日2時10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南大林店麥味登早餐店) 滑倫於左列時間前該日之某時,徒步行經程琟凱所經營左列地點,見左列地點商家已打烊,且該處後方之窗戶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徒手開啟該處窗戶後踰越入內,徒手翻找左列地點收銀檯附近財物而著手之,並持放置在收銀檯下方鑰匙嘗試開啟該處收銀機欲竊取其內金錢,然因未能開啟該處收銀機而未遂,旋即離開現場。嗣因滑倫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再返回左列地點並竊取得手,經警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因而查悉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以證人即告訴人程琟凱於警詢時描訴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113年8月25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20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踰越窗戶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3年8月26日22時37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金門館) 滑倫於左列時間前該日之某時,徒步行經王能春所經營左列地點,見左列地點商家已打烊,且該處後方之排油煙窗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徒手開啟該處窗戶後踰越入內,並徒手竊取王能春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黃色提袋內現金7,00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經王能春於同年月27日6時許發現前開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能春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2張、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3年8月26日23時36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南大林店麥味登早餐店) 滑倫於113年8月26日22時37分許起至左列時間前之不詳時間,徒步行經程琟凱所經營左列地點,見左列地點商家已打烊,且該處後方之窗戶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犯意,於左列時間,徒手開啟該處窗戶後踰越入內,並徒手竊取程琟凱所管領、放置在收銀檯之收銀機1台(價值8,00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經程琟凱於同年月27日5時許發現前開物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程琟凱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113年8月26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2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收銀機(價值新臺幣8,000元)」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9月11日3時41分許起至同日時43分許止/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舞告好夾選物販賣機店) 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左列時間騎乘本案機車,前往左列地點,以自備之飛洛力娃娃機台公用鑰匙將李杰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編號3娃娃機台櫥窗打開後,徒手竊取該機台內之海賊王【羅(角色)】日版公仔2盒(價值共1,000元);又接續以該公用鑰匙開啟莫奇霖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編號4娃娃機台櫥窗後,徒手竊取該機台內之海賊王【雷姆(角色)】公仔1盒(價值300元);繼之接續以該公用鑰匙開啟王世聰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編號7娃娃機台櫥窗後,徒手竊取該機台內之海賊王公仔1盒(價值500元),得手後騎乘本案機車離開現場。嗣滑倫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所竊得上開財物變賣與不知情他人,獲得現金200元至300元。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杰及莫奇霖、證人即被害人王世聰、證人即被告胞姐滑雪怡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案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照片10張、左列地點暨附近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0張、被告遭查獲身型暨本案機車照片4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羅(海賊王角色)日版公仔」貳盒(價值共新臺幣1,000元)、「雷姆(海賊王角色)公仔」壹盒(價值新臺幣300元)、「海賊王公仔」壹盒(價值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3年11月5日20時7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鑫麵館) 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步行進入楊雲芳所經營左列地點後,趁楊雲芳在廚房內準備其所購買餐點之際,徒手竊取楊雲芳所有放置在櫃檯下方籃子內及籃子下方現金2,000元,得手後即拿取所購買之餐點離開現場。嗣因楊雲芳發現財物短少,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雲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113年11月5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3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3年11月9日20時15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鑫麵館) 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步行進入楊雲芳所經營左列地點後,趁楊雲芳在廚房內準備其所購買餐點之際,徒手竊取楊雲芳所有放置在櫃檯下方籃子內及籃子下方現金4,000元,得手後即拿取所購買之餐點離開現場。嗣因楊雲芳發現財物短少,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雲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113年11月9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5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3年11月11日20時21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鑫麵館) 滑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步行進入楊雲芳所經營左列地點後,趁楊雲芳在廚房內準備其所購買餐點之際,徒手竊取楊雲芳所有放置在櫃檯下方籃子內及籃子下方現金6,000元,得手後即拿取所購買之餐點離開現場。嗣因楊雲芳發現財物短少,調閱左列地點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雲芳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113年11月11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4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4年1月14日1時59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滑倫前為譚蕙芬之員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徒步前往譚蕙芬所有位於左列地點工廠,先徒手取出放置在該工廠外外之變電箱內之鑰匙1把,復以該鑰匙解除該工廠大門設定,繼而步入該工廠,再徒手竊取譚蕙芬所有、放置在該工廠門口處不織布袋子內之現金1,00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嗣保全系統因滑倫解除該工廠大門設定而通報異常,該工廠保全人員及譚蕙芬據報趕往現場加以攔阻,並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到場以現行犯逮捕滑倫而查悉上情。 左列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譚蕙芬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左列地點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4張在卷可憑。 滑倫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新臺幣):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滑倫竊得之物品 編號 竊得之物品 備註 1 Redmi 12 5G 8G/256G、黑色行動電話1支(價值8,999元) 已發還告訴人陳彥霖 2 SHARP AQUOS wish4、月光白色行動電話1支(價值7.490元) 3 iPhone 15 Promax 256G、白色鈦金屬色行動電話1支(價值4萬4,900元) 4 SAMSUNG A55 8G 128G、凍檸黃色行動電話1支(價值1萬4,990元) 5 Apple Watch SE GPS 44mm 2023、午夜色鋁金屬手錶1支(價值8,900元) 6 Redmi 12 5G 8G/256G、黑色行動電話1支(價值8,999元) 7 Realme 12x 8G/256G、青羽色行動電話1支(價值7,990元) 8 iPad 10.9 5G(0000) 00G、銀色平板電腦1台(價值1萬6,900元) 9 現金2,47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