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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卓穎毓

  • 被告
    王仁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仁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275號、第33300號、第33443號、第33444號、第34584號、第34728 號、第34729號、第34986號、第34987號、114年度偵字第329號 、第722號、第758號、第1044號、第1763號、第2971號、第3359號、第3574號、第4442號、第5030號、第5478號、第6530號、第6531號、第6532號、第653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仁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新台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王仁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 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王仁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不知情之王李月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物。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李梓綺、林淑芬、葉庭禎、楊千儀、陳麒任、陳奕廷、李恪全、陳玉宗、劉宗鑫、申昀容、陳佳明、蔡皓元、毛莉雯、張家婍、游馥禎、黃聖軒、王政梧、蔡俊助、鄭士元、楊璥蔆、鄭瑞媜、謝雯妃、林瑞梅、楊子禾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指認照片各1份、刑案照片4張、刑案照片6張、犯罪嫌疑人指認表1份、刑案照片4張、指認照片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12張、刑案照片14張、刑案照片7張、刑 案照片8張、監視器影像截圖7張、刑案照片6張、監視器影 像截圖4張、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刑案照片12張、刑案照片8張、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刑案照片1張、監視器影像截圖20張、監視器影像截圖14張、監視器影像截圖7張、刑案照片14張、財團法人樂扶社福基金會設置零錢箱明細1份、監視 器影像截圖5張、刑案照片12張、刑案照片6張、監視器影像截圖15張、指認照片1份、顧客自行填載消費明細之筆記本 內頁2紙、刑案照片4張、刑案照片7張、刑案照片4張、刑案照片3張、監視器影像截圖7張。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4罪)。被告所犯前揭2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分別以107年度簡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6月確定,以107年度簡字第1127號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及以107年度簡字第10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81 號裁定與另案(施用毒品)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17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於110年7月1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期待其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詎未生警惕,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約3年,即再為罪質相 同之竊盜犯行,且犯罪次數高達24次,足見前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惡性非輕,因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對告訴人造成之財物損失、影響、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本次猶然再犯,顯見其欠缺對他人財產之尊重、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情狀,另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並考量被告於在本案犯罪時間相近之期間,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347號刑事簡易 判決判處拘役120日確定,已達刑法第33條第4款所示之拘役刑責上限,故於本案不宜再量處拘役刑責等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被告於附表所竊之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前揭犯罪所得之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騏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手法及所得財物(新台幣) 被害人 所犯罪名及沒收 1 113年8月2日 19時2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谷哥鹽水雞)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1個(含其內200元現金) 李梓綺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2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9月23日14時29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美味海苔飯捲)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募款箱2個(含其內200元現金) 林淑芬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募款箱2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2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10月1日7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紅茶幫-永康家專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小費箱各1個(含其內500元現金) 葉庭禎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小費箱各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10月7日22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紅茶幫自強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1個(含其內1,000元現金) 楊千儀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1,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3年10月13日20時11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茶之魔手自強二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2個(含其內2,600元現金) 陳麒任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2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2,6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3年10月16日20時24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傻師傅湯包)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2個(含其內1,000元現金) 陳奕廷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2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1,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3年10月18日8時5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小玖玖牛肉湯)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1個(含其內300元現金) 李恪全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3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10月19日12時1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0號(克里姆晨食正強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1個(含其內800元現金) 陳玉宗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8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3年10月19日21時4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香滋滋厚切雞排臺南南門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1個(含其內700元現金) 劉宗鑫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7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3年10月23日12時44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小寶包子)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1個(含其內1,000元現金) 申昀容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1,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13年10月25日7時11分許 臺南市○○區○○街0號(LULU漢堡)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1個(含其內500元現金) 陳佳明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3年10月26日20時4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0號(白巷子臺南公園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零錢箱1個(含其內500元現金) 蔡皓元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零錢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3年10月28日15時12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菁菁傳統茶飲安中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零錢箱1個(含其內2,000元現金) 毛莉雯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零錢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2,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13年10月30日17時54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美廉社北園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零錢箱1個(含其內1,500元現金) 張家婍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零錢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1,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13年11月10日10時4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米里連鎖茶飲北安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零錢箱1個(含其內2,500元現金) 游馥禎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零錢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2,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13年11月11日21時27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紅茶鮮霸飲料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愛心零錢箱1個(含其內600元現金) 黃聖軒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愛心零錢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6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13年11月15日14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六鰭屋壽司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1個(含其內2,000元現金) 王政梧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2,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13年11月19日18時57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千茶丘飲料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零錢箱1個(含其內800元現金,財團法人樂扶社福基金會設置) 蔡俊助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零錢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8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13年12月2日21時45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西門吹雪冰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愛心零錢箱1個(含其內500元現金) 鄭士元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愛心零錢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13年12月3日19時15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龜記茗品臺南健康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1個(含其內500元現金) 楊璥蔆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13年12月4日17時35分許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好巷一弄民宿)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錢箱1個(價值1,200元)、零錢盤1個(價值180元)、名牌紙袋1個(價值40元),及前開物品承裝之現金2,645元 鄭瑞媜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錢箱1個、零錢盤1個、名牌紙袋1個(含前開物品所承裝之現金新台幣2,645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13年12月16日4時54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SMILE早餐店) 徒手竊取店門口桌上之愛心零錢箱2個(含其內300元現金) 謝雯妃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愛心零錢箱2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3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13年12月18日10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萱安飲料店) 徒手竊取店門口桌上之捐款箱2個(含其內950元現金) 林瑞梅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2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95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113年12月22日16時38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UP紅茶連鎖專賣飲店) 徒手竊取櫃台上之捐款箱1個(含其內600元現金) 楊子禾 王仁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捐款箱1個(含其內現金新台幣6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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