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05號
114年度易字第7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勝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256號、第27216號、第28768號、第28845號、第29222號、第30075號、第32651號),暨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260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楊勝財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淨重共0點八九四公克,含包裝袋二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楊勝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㈠楊勝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攜帶兇器竊盜之故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盜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均據為己有。
㈡楊勝財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的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2包後,置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而持有之。嗣因楊勝財另涉竊盜案件,經警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1時27分許,在臺南市七股區國姓橋下北端處緝獲,當場扣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2包(驗餘淨重0.894公克)。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吳政坤、羅仁儷、王瑞隆、陳瑞淇、凃冠良、陳正育、吳文凱、陳億軒、謝淑蕙、楊尚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認領保管單、證人陳億軒提出之收購單據、附表編號1不鏽鋼伸縮門於113年7月9日之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現場照片8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匯款回條及收據、現場照片9張、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被告照片2張、扣案角鐵照片1張、附表編號2告訴人提出之113年7月30日拍攝之水門照片6張、員警繪製之被告駕車路線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七股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億軒提出之裕峯環保單據、附表編號3現場照片8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5張、員警繪製之被告路線圖、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現場照片9張、附表編號4告訴人提出之雙迴路開關箱完工畫面、車號0000-00號車牌辨識系統畫面、監視器擷取畫面、工程採購開口契約與決標公告、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附表編號5告訴人提出之鐵門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員警繪製之被告持用基地台位置與案發地點相對位置圖、現場照片7張、告訴代理人陳正育提出之附表編號6遭竊前鐵板、浪板、錏管、馬達之擷取畫面、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報案紀錄單、扣案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報案紀錄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中鹽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9067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4年3月11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140161721號函。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附表編號2、4至7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所犯前揭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對附表所示被害人造成之財物損失、影響、犯罪後於偵查中,坦承附表編號1、2、6、7所示之竊盜犯行,其餘則否認,嗣於本院審理時全部坦承;就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始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另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及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乙炔切割器1支、切割器1具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參見警卷七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竊得之物,均已轉售予不知情之裕峯環保公司並得款2,706元、6,288元、6,460元一節,業據裕峯環保公司負責人陳億軒於警詢及偵查中陳明在卷(參見警卷一第14頁、警卷二第20頁至第21頁、警卷三第21頁、偵卷一第52頁至第53頁),並有證人陳億軒提出之收購單據、匯款回條及收據、裕峯環保單據各件在卷(參見警卷一第27頁、警卷二第41至第43頁、第70頁、第95頁、警卷三第29頁)。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分別為2,706元、6,288元、6,460元。另被告就附表編號4至6所示竊得之雙迴路開關箱1組、鐵門1片、馬達1顆、鐵門1扇(浪板活動式拉門,以錏管為骨架)等物,亦均屬被告犯罪所得。從而,被告前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然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前揭犯罪所得之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9067號)(參見偵卷第41頁、第43頁);而該毒品之包裝袋2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㈣被告於附表編號7所竊之鐵片3片,業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參見偵卷七第47頁),此部分自無需另行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行為時間、地點 行竊方式及竊得之物品 所犯罪名及沒收 1 吳政坤 113年7月28日19時27分許,於臺南市○○區○○00○00號處(綠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竊。 徒手竊取不鏽鋼伸縮門1座,嗣於113年7月30日17時許,變賣予不知情之裕峯環保公司,得款新台幣(下同)2,706元。 楊勝財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二千七百零六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113年8月4日13時8分許,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處行竊。 使用足資為兇器之乙炔切割器切割竊得鐵製水門1座(含綠色框架、藍色水門轉盤),嗣於113年8月4日21時30分許變賣予不知情之裕峯環保公司得款6,288元。 楊勝財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乙炔切割器一組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六千二百八十八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王瑞隆 113年8月4日22時26分至8月5日2時44分間某時,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農地行竊。 徒手竊取8尺方形鐵槽500支、4尺方形鐵槽250支、3米半圓柱50支(約760公斤),嗣於113年8月5日2時44分許轉售予不知情之裕峯環保公司得款6,460元。 楊勝財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六千四百六十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陳瑞淇 113年8月7日13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電線桿旁處行竊。 使用足資為兇器之乙炔切割器切割竊取雙迴路開關箱1組。 楊勝財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乙炔切割器一組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雙迴路開關箱1組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凃冠良 113年8月8日3時32分許,於臺南市○○區○○段00號處行竊。 使用足資為兇器之工具切割鐵門後竊取之。 楊勝財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鐵門1座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錩育建設有限公司 113年8月11日4時34分許,於臺南市○里區○○○路000號行竊。 使用足資為兇器之乙炔切割器竊取馬達1顆、鐵門1扇(浪板活動式拉門,以錏管為骨架)。 楊勝財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乙炔切割器一組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馬達一顆、鐵門一扇(浪板活動式拉門,以錏管為骨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中華電信臺南營運處第三客戶網路中心 113年10月26日0時55分許,於臺南市七股區國姓橋下北段處行竊。 使用足資為兇器之乙炔切割器、切割器竊取鐵片3片。 楊勝財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乙炔切割器、切割器各一組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