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忠衛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之男友為鄰居,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前,被告因與告訴人就機車停車之問題產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眾場所,接續辱罵告訴人「臭機掰」、「幹妳娘」、「林北幹妳娘」等語,致告訴人名譽受損,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又於113年3月14日20時30分許,在上開之相同地點,又因機車停車問題,被告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眾場所,接續辱罵告訴人「屎妳娘」、「妳娘操機掰」、「幹妳娘」等語,致告訴人名譽受損,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7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錄影檔案光碟1片,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雖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口出上開言論,然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與告訴人間有停車糾紛,我詢問告訴人時態度很好,但告訴人回話口氣不佳,我才因而生氣,我只是希望告訴人將機車牽走等語。
五、按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公然侮辱罪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參照)。又依該判決理由:㈠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被害人之處境、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㈡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㈢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參照)。
六、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之男友為鄰居,於112年10月23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前,被告因與告訴人就機車停車之問題產生爭執,被告對告訴人辱罵「臭機掰」、「幹妳娘」、「林北幹妳娘」等語;被告於113年3月14日20時30分許,在上開之相同地點,又因機車停車問題,辱罵告訴人「屎妳娘」、「妳娘操機掰」、「幹妳娘」等語,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如附件】(偵1卷第31至33頁反面)、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第33頁)各1份、檔案光碟1片附卷可參,上開事實,固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證稱:我於113年3月14日2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遭住○○○街000巷00號的鄰居男子公然侮辱及妨害自由,因為我男友楊慶得住○○○街000巷0號,我晚上去他那邊住,鄰居男子就來敲我們的門,我開門後,他用臺語說「妳車子給我停那樣」、「我的要給妳用嗎」,我說「現在是怎麼樣」,他就罵我「蕭查某、機巴(指女性的性器官)」、「幹妳娘」、「好膽不要走」等字眼,然後說我不是在那邊租房子的人,所以不能去那邊,我與他於112年10月23日也有因為停車問題發生糾紛,該日我要將機車停在大德街154巷10號門口時,對方就從他家出來要追打我,所以我很害怕當時我有錄影錄音,我跟他說要告他公然侮辱、妨害自由及恐嚇,他就跟我說「妳是女人ㄟ」,我回他說「現場都是女人ㄟ,不然你打其他女人沒關係」等語(警1卷第7至10頁)。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有罵告訴人,因為她的機車擋到我的地方,我去請她移走,她跟我說不然你想怎樣,想怎樣都沒關係,我才辱罵她等語(偵2卷第16頁)。是以,被告與告訴人係就告訴人之機車停車位置事宜發生爭執。觀之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被告與告訴人間針對停車問題本有恩怨,雙方口角過程中呈現你一言我一語之互罵狀態,被告對告訴人口出「臭機掰」、「幹妳娘」、「林北幹妳娘」、「屎妳娘」、「妳娘操機掰」等言語,固嫌負面粗鄙。惟依被告之表意脈絡整體觀察,亦即本案事發之前因後果、對話場景,與前後內容觀之,被告所為之用字或使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反感,然被告是因其主觀上認為告訴人停車位置不當,在被告要求告訴人移動車輛,告訴人斷然回絕被告後,被告始以上開不雅言語反擊,依社會上一般通念客觀觀察,難認被告係出於惡意詆毀告訴人之人格評價所為。被告上開所言,僅能顯示其自身品格之高低,尚不足以對告訴人之客觀人格評價造成影響侵害,無法認定其係故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依上開說明,即難遽對其以公然侮辱罪刑相繩。再者,被告僅因與告訴人突發性衝突,而在街頭衝動以上開粗俗不得體之髒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且被告對告訴人所為言語攻擊甚為短暫,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綜合觀察被告口出此類言詞之語氣、聲調、動作、所在情境、前後脈絡、詞義組合方式與指涉意涵等,難逕認被告所為將使見聞此情者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受到貶損,依照上開說明,自無從成立公然侮辱之罪名。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雖能證明被告有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論,然參考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所為尚與公然侮辱罪要件有間。公訴人就本案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被告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據前揭說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檔案名稱:2023.10.23晚上6點.mp4 本影片總時長為4分26秒。 影片時間0分32秒起 甲○○:我是能讓妳這樣大小聲喔?幹。 乙○○:這是我們兩個的事,干你什麼鳥事啦? 甲○○:臭機掰,妳如果是男生林北…… 乙○○:你再罵阿,你盡量罵,你盡量恐嚇。我女生也沒在怕你啦,還說要打我?你把我當成什麼?為什麼不能來這裡?這是你家喔?這條路是你的嗎? 甲○○:阿為什麼我要讓妳大小聲?蛤? 乙○○:誰跟你大小聲?是你在大聲欸。我跟你說我都有錄起來啦,你不用在那邊說那些啦,你在大聲什麼?罵?要打我? 甲○○:幹妳娘。 乙○○:怎樣?不能來這裡喔?這你是你的喔? 甲○○:妳如果是男生,我如果不敢打妳林北隨便妳。 乙○○:你來打阿,你趕快來打。 甲○○:妳這個女的…… 乙○○:女生怎樣啦?女生就能隨便打喔?我跟你講啦,這裡全部都是女生。 甲○○:這裡不是妳家… 乙○○:這裡全部都是女生,你儘管打沒關係。 甲○○:沒關係?阿為什麼我們要讓妳這樣囉嗦? 乙○○:我沒給你囉嗦喔,是你在囉嗦喔。 甲○○:妳還敢說妳沒有囉嗦。 乙○○:是你在囉嗦喔。你當作你是男生很囂張是不是?全世界就你一個是男生喔? 甲○○:妳就是還沒被鬼嚇到。 乙○○:我鬼看很多了啦。 甲○○:林北幹妳娘,看要怎樣都沒關係啦。 乙○○:我沒有在混啦。 甲○○:我們不理她,她就一直在那邊煩。 乙○○:什麼叫在那邊煩阿?是你自己在那邊煩,誰煩你啊?你不用在那邊顛倒是非啦,我跟你說啦你做男生不用做的這麼囂張啦,這條路你在管的是不是?你也差不多一點,讓一條道理給人家好不好? 甲○○:讓一條道理給人家? 乙○○:為什麼不能來這裡?你妨害我的自由啦我跟你說,你還說要打我啦,又在那邊恐嚇啦,恐嚇啦你恐嚇啦,我要告你恐嚇。 甲○○:臭機掰,妳真的是…… 乙○○:你恐嚇、妨害自由、公然侮辱,告你三條罪。 甲○○:好險她不是男的。 乙○○:你是要怎樣?你要恐嚇我是不是? 甲○○:林北…… 乙○○:你不是我爸,你要說對,你不是我爸,我不是你生的,話不要亂講。 甲○○:話不要亂講? 乙○○:什麼叫做林北?你是我爸不是?你不要妨害我的自由喔我跟你說,你已經妨害我的自由囉、恐嚇我、傷害我,而且你還要打我。 甲○○:妳娘,妳是女生…… 乙○○:你當作現在女生很好打是不是? 甲○○:好險妳是女的。 二、檔案名稱:2024.03.14晚上8點-1.mp4 本影片總時長為1分40秒。 【影片0分0秒時】 乙○○:我給你停這樣?什麼叫我車給你停這樣?你侵門踏戶是要怎樣? 甲○○:阿不然妳停這樣…… 乙○○:你現在侵門踏戶是要怎樣啦?你是要打怎樣的啦? 【影片0分13秒時】可見甲○○手上並未持刀。 甲○○:誰打妳?我是要說妳車給我停那樣是什麼意思妳給我解釋一下。 乙○○:你來這裡大聲什麼? 甲○○:阿不然妳停那樣是什麼意思? 乙○○:阿那是妳家的嗎? 甲○○:屎妳娘,不然那是妳家的是不是? 乙○○:什麼叫做屎我娘? 甲○○:妳啊幹,妳來這裡真的是…… 乙○○:我來這裡是怎樣嗎?阿不然要怎樣?你要妨害我的自由是不是?這裡是你在管的是不是? 甲○○:誰妨害誰的自由? 乙○○:這裡是你家嗎? 甲○○:妳車停那樣是什麼意思? 乙○○:你現在侵門踏戶來大小聲是什麼意思? 甲○○:妳車停那樣是什麼意思妳跟我說啊。妳車停那樣是怎樣? 乙○○:來你再繼續。 甲○○:妳停我的地方是要怎樣? 乙○○:你來侵門踏戶來這裡耍狠是怎樣?在那邊罵死北是怎樣? 甲○○:妳車停那樣是什麼意思? 乙○○:你不是刑警我不用回答你欸。 甲○○:我不是刑警?我們的地方要給妳停喔? 乙○○:阿是怎樣?不行喔?這你家是不是? 甲○○:妳車停那樣什麼意思? 乙○○:那裡是你的是不是? 甲○○:蕭查某欸妳。 乙○○:來你繼續阿,你罵我蕭查某喔。 甲○○:阿不然妳要怎麼樣? 乙○○:阿好好好。 甲○○:妳娘操機掰,幹妳娘,妳這裡真的是……幹妳娘,林北跟妳好講妳在那邊……聽不懂是不是?妳娘操機掰。 乙○○:好。 甲○○:幹妳娘,妳就不要跑,妳娘幹。 乙○○:幫我報警。 甲○○:妳去叫。 三、檔案名稱:2024.03.14晚上8點-2.mp4 本影片總時長為1分1秒。 甲○○:給林北開門,操機掰,給林北停那樣,妳娘幹。(在門外用手轉動門把) 【影片時間0分9秒時】甲○○在門外用力敲擊大門。 甲○○:幹妳娘開門喔,屎妳娘,妳不要被人家幹,操機掰蕭查某,幹妳娘。車給我停那樣,妳說這樣好?妳娘機掰,幹妳娘幹。妳娘操機掰。 四、檔案名稱:000000000.397708.mp4 本影片總時長為0分29秒。 甲○○:幹妳娘幹,我叫妳閃開妳聽不懂?(3、4巨大撞擊聲)妳娘操機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