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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易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潘明彥

  • 被告
    楊庭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庭絨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1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告訴人朶玫黎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庭絨調解成立,告訴人亦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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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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