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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易字第19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潘明彥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庭絨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告訴人朶玫黎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庭絨調解成立,告訴人亦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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