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易字第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庭絨
- 選任辯護人
- 邱霈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告訴人朶玫黎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庭絨調解成立,告訴人亦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