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易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潘明彥
- 被告楊庭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智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庭絨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1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告訴人朶玫黎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庭絨調解成立,告訴人亦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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