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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516號

侵占遺失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莊玉熙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文益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文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鄭文益貪圖一己私利,竟將告訴人陳神福遺落之現金侵吞入己,所為自屬不該,惟被告經查獲到案後坦承犯行,且已返還所侵占之現金,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鄭文益本案侵占之財物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665號
  被   告 鄭文益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文益於民國114年1月19日13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00
    巷00號宇東商行,見地上有陳神福遺失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經陳神福發
    現遺失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文益於警詢之供述。
(二)被害人陳神福於警詢之供述。
(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暨錄影檔案光碟、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遺失)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 書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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