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42號

違反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欽賢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夏衡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醫偵字第49號,本院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657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鄭夏衡犯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及「本院勘驗醫院監視器錄影檔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參考醫院代表人員劉芸妘所陳述之意見後,考量被告僅就醫院器物施暴,未傷害醫護人員,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妨害程度尚輕;以及被告之特殊身心狀況(見本院易字卷39頁),逕以簡易判決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醫偵字第49號
  被   告 鄭夏衡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夏衡於民國114年2月19日7時59分至8時47分間,因身體不
    適而自行前往址設臺南市○○區○○里○○00號「衛生福利部臺南
    新化醫院」之急診室內就診,並由劉芸妘護理長執行醫療救
    助業務,鄭夏衡明知劉芸妘係醫療救護人員,且任何人不得
    以強暴、脅迫、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
    之執行,竟基於違反醫療法之犯意,持三角錐到檢傷台用三
    角錐把檢傷台之電腦及檢傷台上之資料推倒(毀損部分未提
    出告訴),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劉芸妘醫療業務之執行。
二、案經劉芸妘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夏衡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上開客觀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主觀之犯異,辯稱:我當下沒有人在那邊,我才會砸,我沒有傷人的意圖,我是被打6針很痛,護理師也沒在道歉,警衛還罵我恐嚇我云云。 2 告訴人劉芸妘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
    醫療業務時施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蘇 聖 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