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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49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紹武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宗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0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570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其他友人於民國113年6月26日22時許,一同前往臺南
    市安平區觀夕平台聚會,嗣於翌(27)日0時30分許,A02與
    渠友人亦前往觀夕平台聚會,雙方人馬因言語挑釁等細故發
    生爭執,進而發生鬥毆,於衝突過程中,A03基於傷害犯意
    ,持安全帽揮舞及徒手毆打A02之肚子及手部,致A02受有四
    肢及軀幹多處鈍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上開時、地,有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A02之事實。 2 告訴人即證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證明被告A03有毆打告訴人A02之事實。 3 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A02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4 現場錄影光碟1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9張 證明本件事發經過,及被告A03(藍色上衣)涉有傷害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A03涉有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妨害秩序
    罪。惟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在於安寧秩序之維持,
    應以3人以上之行為人,為施強暴脅迫而聚集,進而在場實
    行強暴脅迫為其要件。如行為人本非為施強暴脅迫之目的而
    聚集,行為人聚集時本無將實施強暴脅迫行為之認識,僅因
    偶然、突發原因,而引發3人以上同時在場施強暴脅迫行為
    ,即與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臺灣高等法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係被
    告與友人及告訴人與渠等之友人偶然發生口角糾紛,進而爆
    發之肢體衝突,乃屬突發事件,是被告與其友人聚集在前開
    地點時,對於將實施強暴脅迫等情尚無認識,揆諸前開判決
    意旨,自難以妨害秩序罪責相繩其等。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
    ,因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 鈺 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 旻 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49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