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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046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莊政達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坤良
選任辯護人
張育瑋律師
被告
錦印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侯慧珍
被告
佑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國華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643號、第27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錦印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又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佑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又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A03所犯犯罪事實(四)部分,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被告A03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兼衡被告錦印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佑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之投標角色、招標案件金額及對於採購制度所生不當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A03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審酌本案犯行均屬妨害投標犯行,本案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相近、行為動機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A03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A03於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A03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又為促使被告A03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以警惕自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A03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643號
                  114年度偵字第27139號
  被   告 A03
  選任辯護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錦印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A04
  被   告 佑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A05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時任錦印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印公司)及佑
    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金公司)總經理職務,實際負
    責該2家公司營運及投標等業務,為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廠商
    及廠商代表人或受雇人。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
    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下稱:斗六市公所)、雲林縣水
    林鄉公所(下稱:水林鄉公所)及臺南市東山區公所(下稱
    :東山區公所)分別於民國110年至111年間辦理下列採購案
    ,詎A03有意以錦印公司參與投標,惟為避免於第1次招標因
    未達3家合格廠商投標而流標,並提高錦印公司得標之機會
    ,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以渠實際掌
    控且無投標真意之佑金公司配合投標,製造多家廠商參與競
    標之假象,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工務局於110年12月間辦理「111年乳化瀝青」採購案(下稱
    工務局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採公開招
    標最低標方式辦理,A03為使錦印公司得標,竟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以佑金公司名義配合投標,
    並指示不知情之佑金公司員工於標單填寫高於錦印公司78萬
    元之81萬元標價,並製作、投遞投標文件,以此方式虛增投
    標家數,致工務局審標人員誤信確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廠
    商間有競爭關係,而於110年12月16日開標,認錦印公司之
    報價每公斤26元為參標廠商間最低價,由錦印公司以78萬元
    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㈡斗六市公所於110年12月間辦理「常溫瀝青混凝土(開口契約
    )」採購案(下稱斗六市公所案),預算金額為25萬元,採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方式招標,A03為使錦印公
    司得標,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以佑
    金公司名義配合投標,並指示不知情之佑金公司員工於標單
    填寫高於錦印公司21萬5,376元之22萬504元標價,並製作、
    投遞投標文件,以此虛增投標家數,致斗六市公所審標人員
    誤信確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廠商間有競爭關係,而於111年
    1月6日開標,認錦印公司之報價每單位168元為參標廠商間
    最低價而優先取得議價權,復經第1次比減價後,由錦印公
    司以每單位167.9元,計21萬5,248元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
 ㈢水林鄉公所於111年1月間辦理「111年度採購包裝瀝青混凝土
    」採購案(下稱水林鄉公所案),預算金額為30萬元,採公
    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方式招標辦理,A03為使錦印
    公司得標,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以
    佑金公司名義配合投標,並指示不知情之佑金公司員工於標
    單填寫高於錦印公司19萬2,000元之19萬4,400元標價,並製
    作、投遞投標文件,以此虛增投標家數,致水林鄉公所審標
    人員誤信確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廠商間有競爭關係,而於1
    11年1月20日開標,認錦印公司為參標廠商間最低價而優先
    取得議價權,復經第1次比減價後,由錦印公司以19萬1,880
    元得標,致使標案發生不正確結果。
 ㈣東山區公所於111年1月間辦理「111年度東山區轄內常溫瀝青
    混凝土財物採購(開口契約)」採購案(下稱東山區公所案
    ),預算金額為44萬元,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
    方式招標,A03為使錦印公司得標,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以佑金公司名義配合投標,並指示不
    知情之佑金公司員工於標單填寫高於錦印公司41萬5,800元
    之42萬6,300元標價,並製作、投遞投標文件,以此虛增投
    標家數,致東山區公所審標人員誤信確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
    且廠商間有競爭關係,而於111年1月26日開標,惟開標結果
    由郁程營造有限公司以39萬3,750元最低價得標,未致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錦印公司負責人A04、證人即佑金公司負責人A05於
    警詢時之證述,及證人即錦印公司職員楊凱翔於警詢時之證
    述及偵查中之結證大致相符,並有:㈠工務局案決標公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7月9日南市工務一字第1130970149
    號函暨所附工務局案外標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電子憑據資料各2份、電子領標紀錄、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各類採購開標結果押標金清單各1份;㈡斗
    六市公所案決標公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13年7月8日斗六
    市行字第1130200399號函暨所附開標、決標紀錄、佑金公司
    及錦印公司參與招標投遞之信封、投標廠商委任書、開標簽
    到簿、電子領標紀錄各1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電子憑據資料各2份;㈢水林鄉公所案決標公告、雲林縣○○鄉
    ○○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廠商投標文件收
    件三聯單、電子憑據資料、委任書各2份、退還押標金申請
    單、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開標、決標紀錄、簽到簿各1份;㈣東
    山區公所案決標公告、臺南市○○區○○000○0○0○○○○○00000000
    00號函暨所附外標封、標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電子憑據資料各2份、退還押標金清單、開標、決標紀錄各1
    份等相關資料在卷可考,足認被告A03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被告等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A03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嫌,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詐術圍標未遂罪嫌;被告A03
    為被告佑金公司之總經理,並實際從事被告錦印公司之總經
    理職務,屬同法第92條所稱之代表人或受雇人,是被告佑金
    公司及錦印公司均應依同法第92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論科
    罰金刑。被告等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
    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吳 求 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 豫 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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