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文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文財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都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考量被告前有竊盜前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636號
被 告 楊文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財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市區○○路00號對面工地時,發現
該工地鐵製圍籬外之草堆中留有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由該公司工地主任蔡瑩霖所管領且已遭人剪斷之XLPE電纜
線(實際長度、數量均不詳)材料,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竊盜犯意,趁四下無人之機會,徒手將上開電纜線規
格「1C(芯)60㎜²」2大捆、2小捆及規格「1C(芯)125㎜²
」1小段均搬運至上開自小客車之上,並於得手後,旋即駕
車離開現場而去。然因楊文財上開犯行業為上開工地員工周
盈曄所察覺,而將之通報蔡瑩霖,蔡瑩霖即自行在上開工地
附近停車場內發現上開自小客車後報警處理,遂當場將楊文
財查獲,復在車內扣得上開遭竊之電纜線。
二、案經蔡瑩霖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財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蔡瑩霖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周盈曄於警
詢證述綦詳,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
司交貨簽收單影本、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取畫面、查獲蒐證照
片在卷可佐,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胡 晟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