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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陳欽賢

  • 被告
    楊文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文財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都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考量被告前有竊盜前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636號被   告 楊文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財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市區○○路00號對面工地時,發現 該工地鐵製圍籬外之草堆中留有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該公司工地主任蔡瑩霖所管領且已遭人剪斷之XLPE電纜線(實際長度、數量均不詳)材料,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趁四下無人之機會,徒手將上開電纜線規格「1C(芯)60㎜²」2大捆、2小捆及規格「1C(芯)125㎜² 」1小段均搬運至上開自小客車之上,並於得手後,旋即駕 車離開現場而去。然因楊文財上開犯行業為上開工地員工周盈曄所察覺,而將之通報蔡瑩霖,蔡瑩霖即自行在上開工地附近停車場內發現上開自小客車後報警處理,遂當場將楊文財查獲,復在車內扣得上開遭竊之電纜線。 二、案經蔡瑩霖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財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瑩霖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周盈曄於警詢證述綦詳,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交貨簽收單影本、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取畫面、查獲蒐證照片在卷可佐,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檢 察 官 胡 晟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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