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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欽賢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文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文財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都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考量被告前有竊盜前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636號
  被   告 楊文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財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市區○○路00號對面工地時,發現
    該工地鐵製圍籬外之草堆中留有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由該公司工地主任蔡瑩霖所管領且已遭人剪斷之XLPE電纜
    線(實際長度、數量均不詳)材料,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竊盜犯意,趁四下無人之機會,徒手將上開電纜線規
    格「1C(芯)60㎜²」2大捆、2小捆及規格「1C(芯)125㎜²
    」1小段均搬運至上開自小客車之上,並於得手後,旋即駕
    車離開現場而去。然因楊文財上開犯行業為上開工地員工周
    盈曄所察覺,而將之通報蔡瑩霖,蔡瑩霖即自行在上開工地
    附近停車場內發現上開自小客車後報警處理,遂當場將楊文
    財查獲,復在車內扣得上開遭竊之電纜線。
二、案經蔡瑩霖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財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蔡瑩霖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周盈曄於警
    詢證述綦詳,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
    司交貨簽收單影本、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取畫面、查獲蒐證照
    片在卷可佐,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胡 晟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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