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孫淑玉、周紹武、李俊彬、陳嘉臨
- 被告陳銘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銘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114年度簡字第1395號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363號)科刑部分不服,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陳銘崧緩刑貳年,並應按如附表所示方式,給付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陸拾捌元。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甚明。 查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明示僅對該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筆錄各1份附 卷可稽(參見簡上卷第40、69頁),是本件上訴即本院審理範圍僅及於原判決科刑部分,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則均如原判決(如附件)所載。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竊得之商品已經返還予告訴人,希望能與告訴人和解,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處較輕之刑等語。三、按量刑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事證明確,具體審酌:被告未思憑己力獲取所需之物品,反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商品業經告訴人領回,犯罪所生損害適度減輕,另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於警詢時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商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量刑已斟酌全案情節、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且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又被告所竊商品業經告訴人領回之事,為原審具體審酌之量刑因子之一,足認原審量刑因子並未變動,則原判決之量刑顯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自應予以維持。從而,被告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本院考量被告於犯後已坦認犯行, 並於上訴期間與告訴代理人達成賠償共識(本院114年度簡 上字第169號114年9月1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則被告 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並強化其法治觀 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兼衡被告資力與告訴人之權益,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即被告與告訴代理人達成之賠償共識),給付告訴人(因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7月與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解散,故告訴人名稱變更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3,268元,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愷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彥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表 被告陳銘崧應給付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給付之金額:13,268元。 二、給付方法:分7期,自114年9月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 於每月25日以前(含25日),前6期各給付2,000元,最後1 期給付1,268元。 三、被告陳銘崧如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給付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崧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8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銘崧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3所載「懷山」應更正為「淮山」、編號14「中舖師」應更正為「忠舖師」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銘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憑己力獲取所需之物品,反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商品業經告訴人公司領回,犯罪所生損害適度減輕,另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於警詢時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商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愷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363號被 告 陳銘崧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銘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6日18時50分許,在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大潤發賣場內,徒手竊取貨 架上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1萬4,126元)得手後,先至自助結帳區結帳部分商品後,即將未經結帳之附表所示商品攜出結帳區。嗣經該賣場員工楊朝裕發現陳銘崧行為有異,而將陳銘崧攔下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楊朝裕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銘崧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楊朝裕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暨現場照片9張、未結帳物品交易明細表、已結帳物品明細附卷 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公司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憑,此部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檢 察 官 鄭 愷 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 耀 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智利櫻桃 4盒 2 魚油 3盒 3 雞湯塊 4盒 4 三多男性B群 PLUS鋅 3盒 5 金盞花葉黃素P1 3盒 6 白花椰 1顆 7 敏豆 3盒 8 乾薑 1袋 9 青花菜 4顆 10 石頭火鍋王原汁 2包 11 阿根廷蒜頭 1袋 12 蒜頭雞湯 1包 13 阿嬤ㄟ辦桌菜-懷山 1包 14 中舖師御膳人蔘烏骨 1包 15 黃耆紅棗枸 1包 16 冰醉蝦 1盒 17 高麗菜 1顆 18 阿嬤ㄟ辦桌菜-御品 1盒 19 珍品佛跳牆 1盒 20 義美海鮮百匯羹 1盒 21 背心袋 2個 22 小夜燈 3顆 23 昆布湯 2包 24 蜜汁腰果 2罐 25 碳鋅電池 1組 26 綜合堅果 1罐 27 老協珍人蔘精 1盒 28 老協珍亮晶精 2盒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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