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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52號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莊玉熙李俊彬沈芳伃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彥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辯論終結,訂於115年4月30日宣示判決,茲因被告現與告訴人等進行調解,本院為瞭解該等調解情形,以利後續審判事宜之安排,故而延長宣判期日至1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沈芳伃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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