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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鄭雅文周宛瑩徐漢堂

原告
曾焰明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被告
金達宏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建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段懿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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