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淑勤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明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159號),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已坦認犯行,並多次書寫悔過書向告訴人陳美伶表達歉意,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且其於羈押前,有固定工作,公司亦有員工宿舍可供居住,若停止羈押出所後,會搬離原居住地至公司宿舍或舊家居住,絕不會再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其亦會積極至醫療院所就診,穩定自身情緒,希望能再給1次改過自新之機會,同意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若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違反保護令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因違反保護令罪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下稱系爭前案),又於114年4月10日、同年月27日再為本案2次違反保護令罪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於114年6月11日予以羈押(本院易字卷第31頁);又本案已於114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7月16日宣判(本院易字卷第91頁),合先敘明。

㈡被告因系爭前案,於114年3月18日遭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簡字第1540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在案,有被吿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系爭前案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易字卷第11頁、第25至30頁),可知被告於系爭前案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審理過程中,再為本案犯行,未曾因案遭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知所警惕,反而一再為同類型之犯行,顯見法治觀念薄弱,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行為之虞,而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羈押原因。又告訴人具狀陳稱:被告因受毒品影響、精神狀況不穩定,經常對告訴人為騷擾、肢體暴力等行為,有刑事陳報狀1份附卷可參(本院易字卷第73頁),是縱然本案已審結,然仍無解於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㈢至於被告雖稱若停止羈押出所後,可搬離原與告訴人同住之處所前往舊家居住,或搬至公司宿舍居住,不會再有對告訴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之發生云云。然被告自陳不知舊家地址、僅知胞弟陳冠志居住在內(本院卷第90頁),是其能否順利前往其所稱之舊家居住,實非無疑。又其雖稱任職於宜家工程行,但亦稱不記得宜家工程行之聯絡電話(本院卷第90至9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勞保投保資料,亦無被告任職於宜家工程行之勞保投保紀錄,有被告之勞保投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6月23日保費資字第11413387940號函等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5至54頁、第107至108頁),亦難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後,有公司宿舍可以居住。

㈣綜上,審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之犯罪情節,已嚴重危害告訴人人身、自由安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告訴人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各情後,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較輕微之強制處分均不足以替代羈押,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意旨所指,均無足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已然消滅或變更,無從據為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事由。從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