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盧鳳田

聲請人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被告
張宏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8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工程名稱安南區新順段966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告示牌壹塊發還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83號竊盜案件扣案之「工程名稱安南區新順段966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告示牌1塊為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城邦營造有限公司所有,該告示牌為被告張宏誠竊盜之贓物,爰請求予以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宏誠觸犯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83號竊盜案件,被告於114年3月12日之審理中主動提出上開告示牌予本院扣押在案,本院審酌該告示牌為聲請人所有,係屬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且該告示牌即扣押物品如予發還,對於本案之審理並無影響,而無予留存之必要。因此,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物品,依前開規定,於法尚無不合,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