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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8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翁翎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玉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二號被告唐玉琳涉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十八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另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940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並經該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8號審理中(下稱另案),迄未審結,且另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請求就本案移送合併審判,經本院詢問該院承辦股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據該院函覆表示同意等節,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11月14日橋院甯刑智114訴18字第1149017296號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橋頭地方地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翎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8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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