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9 分鐘讀完 全文 6,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4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振謙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杏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6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A04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及起訴書犯罪事實及證據清單欄有關「玖舜投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玖瞬投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一行為犯上開4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小東」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按本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訂公布,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同條第1項改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關於自白減刑部分,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規定,此部分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同條例第47條之規定。經查,被告偵審中均自白本件擔任車手之犯行,且自其高雄女子監獄帳戶中扣取其自承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元,有高雄女子監獄回函1份在卷可參,被告既已繳回犯罪所得,爰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被告雖亦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刑之要件,惟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㈢審酌被告自陳原為南投縣政府衛生局諮商師,為籌集購屋頭期款,竟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收取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騙款項,再依詐欺集團指示,將收取贓款於指定地點交與「小東」之人,使詐欺集團得以遂行犯罪計畫,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造成告訴人A02財產損失20萬元。被告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工作,參與詐欺犯行程度非輕;再衡酌被告在集團內犯罪分工程度,犯後於偵查及審理均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然未與告訴人調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學歷、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73-7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擔任本案車手,取得2千元之報酬,且已從其監獄帳戶中扣取,有高雄女子監獄回函1紙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既經繳回,即無諭知沒收必要,先予敘明。

㈡如附表編號1玖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編號2玖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各1張,係被告持以向告訴人收款之物,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坦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編號1偽造之文件上有偽造之玖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章印文、董事長印文各1枚,雖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應諭知沒收,惟因前開偽造之印文附著於附表編號1之文件上,附表編號1之文件復經本院諭知沒收,前開偽造之印文部分爰不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該條項修正理由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即仍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查本案遭被告隱匿之詐欺贓款,已轉交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提起公訴,檢察官A03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單位 所有人 1 「玖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1張(含其上偽造之「玖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章印文、董事長印文各1枚) A04 2 「玖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張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一、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606號
  被   告 A04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3年6月底某時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東」(下稱「小東」)及其他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
    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及具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涉
    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
    第2787號號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擔任
    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遭詐騙款項之面交車手,並約定A
    04每天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謀議既定,A0
    4與「小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13年6月某時,利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無
    證據證明A04知悉或可預見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待A02見到該則廣告並依廣告內容聯繫後,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江佳慧」與A02聯繫,並向A0
    2佯稱:依指示操作買賣股票可獲利云云,致A02陷於錯誤,
    而要求相約當面交付現金。嗣A04則依指示先自行列印「玖舜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及「玖舜投資財務部張曉元」工作
    證,而偽造上開收據及工作證後,於113年12月20日15時39
    分許,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臺南海佃
    門市」處與A02碰面,並向A02出示偽造之上開工作證及交付
    偽造之上開收據予A02,表示其為玖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部人員且有收到投資款項之意而行使之,同時向A02收取20
    萬元,足生損害於玖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曉元」。A0
    4收取上揭款項後,旋依「小東」指示前往上址附近某處,
    將該等款項轉交予「小東」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俾該成員再行上繳,以此方式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
    ,並妨礙、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
    、沒收及追徵。A04因而獲有2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指述  證明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告訴人施以前揭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上開時間、地點面交上開款項予自稱玖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人員之被告,且被告有出示上開偽造工作證、交付上開偽造收據予告訴人收執等事實。 3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⑵告訴人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對話紀錄擷圖13張、網頁頁面蒐證照片7張 ⑶「玖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1份 ⑷工作證翻拍照片各1張 證明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告訴人施以前揭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上開時間、地點面交上開款項予自稱玖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專員之被告,且被告有出示上開偽造工作證、交付上開偽造收據予告訴人收執等事實。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87號刑事判決1份 證明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 犯罪組織並擔任面交車手之 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小東」及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
    階段或部分行為;其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
    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小
    東」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
    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本件犯行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沒收:
 ㈠被告所犯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
    欺犯罪,是偽造上開收據、工作證各1張,為被告供犯本案
    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同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其上印文,已與上開文件一併沒收,自不再重複聲請宣告沒
    收,附此說明。
 ㈡被告本案報酬為2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 冠 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