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9 分鐘讀完 全文 6,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76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毓庭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鈺崑

陳詠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051號、114年度偵字第29987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鈺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詠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林鈺崑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林鈺崑、陳詠霖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鈺崑、陳詠霖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罪數: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不詳時地偽造如附表編號2所示「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上之印文,復傳送予被告林鈺崑列印之,並由被告林鈺崑於該存款憑證上偽簽「趙良平」之署押,乃其等共同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被告2人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被告2人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目的單一,並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堪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共同正犯:被告2人與「金剛經」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本案無相關刑之減輕事由之適用: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雖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然均未自動繳回其於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下同)10,000元(犯罪所得部分詳如後述),是自不合於上開規定之減刑要件。

㈤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明知詐欺集團危害社會甚鉅,竟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告林鈺崑並擔任詐欺集團之面交車手,被告陳詠霖則為指揮之人,負責擔任話務機房及車手之間之連結,並傳送相關面交資訊予車手,嗣被告林鈺崑即依被告陳詠霖等上游成員之指示,於如起訴書所載之時地持用偽造之私文書及工作證,向告訴人吳亞書收取詐欺款項,復依指示將詐得款項交與上手,所為不僅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亦製造金流斷點,加劇檢警機關查緝詐欺集團上游之難度,可見被告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非輕,應予非難;復衡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在本案詐欺集團所各自擔任之角色,與告訴人受騙金額高達100萬元之損害情節,暨其等於本院審理中所稱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0、128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第75至96、133至139頁);再考量被告2人犯後雖均坦承犯行,然並未賠償予告訴人分毫,亦未取得告訴人之原諒,犯後態度尚非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經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工作證1張,及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存款憑證1張,均為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不法性係在於其上偽造之內容,而非該物本身之價值,是若宣告追徵,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不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宣告追徵其價額。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存款憑證上所偽造之印文、署押,為該文書之一部,毋庸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複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供陳:本案共獲得面交款項1%即10,0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69、128頁),是被告2人各自所獲之10,000元報酬核屬其等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自動繳回,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本案被告2人收取之詐欺款項,除上開報酬外,其餘均已轉交與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故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就此部分款項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信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未扣案) 1張  2 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扣案) 1張 其上印有本案詐欺集團所偽造之「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及被告偽簽之「趙良平」署押1枚。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051號
                  114年度偵字第29987號
  被   告 林鈺崑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陳詠霖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鈺崑(暱稱「阿崑」,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786號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
    訴範圍)、陳詠霖(暱稱「順金通」、「山海經」,涉嫌參
    與犯罪組織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
    第50293號、第52872號、114年度偵字第4019號提起公訴,
    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於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起,均加入以「
    外務專員NO.5」群組為連繫方式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
    稱「金剛經」之人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
    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陳詠霖負責擔任指揮之
    人,林鈺崑負責擔任向被害人收取詐得款項後轉交與詐欺集
    團上游成員之取款人員(俗稱【車手】)。嗣林鈺崑、陳詠
    霖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間,即與「金剛經」等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19日前
    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湘茹」之人,傳送訊息
    予吳亞書,向其佯稱下載「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
    並依指示投資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吳亞書陷於錯誤,於
    113年9月4日10時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00○0號,等待詐
    欺集團指定之人前來收取詐欺得款。林鈺崑遂依陳詠霖指示
    ,先自行列印「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上載有
    姓名:趙良平)、「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憑證
    後,於113年9月4日10時許前往上開地址,配掛上開工作證
    ,佯以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趙良平」名義取信於
    吳亞書,交付蓋有偽造「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趙良平」簽名之收據予吳亞書,收取吳亞書所交付之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嗣林鈺崑再將所收受之金錢交予陳詠
    霖指定之某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上述犯罪所得
    之去向,林鈺崑並獲得10,000元酬勞。
二、案經吳亞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
    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鈺崑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詠霖於
    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亞書於警詢時之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翻
    拍照片及影本、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及工作證
    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8日刑紋字第
    1146064474號鑑定書各1份、對話紀錄截圖62張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前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等
    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偽造「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趙良平」簽名之行為,均係偽造收據即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又偽造屬於特種文書之工作證及私文書之收據等低度行
    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等
    與「金剛經」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
    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均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與洗錢等罪,請均依想像競
    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林
    鈺崑所獲取上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 育 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馮 雅 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