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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940號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長狄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41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A06犯強制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攝錄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被訴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A06與代號AC000-B114034之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02)前係男女朋友,A06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A06於民國114年2月13日20時25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2段、同安路口,等待A02欲騎乘其機車(車牌號碼詳卷,下稱甲車)離去之際,即基於強制接續犯意,上前徒手抓住甲車後照鏡,以此強暴方式命A02將其持用之iPhone 14 ProMax(下稱A02手機)交給A06,A02因畏懼而從之,使A02行無義務之事,A06再強行拔走甲車鑰匙,以此強暴方式妨害A02行使騎乘機車離去之權利。㈡A06基於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114年1月底前某日,在臺南市安南區之A02住處內(地址詳卷),未經A02同意,無故持手機攝錄其與A02發生性行為時,A02胸部及下體私密處之性影像(下稱本案性影像)【A06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部分,經A02於本院撤回告訴,詳後述公訴不受理部分】。嗣A06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4年2月13日21時10分許,在A02前揭住處門口,向A02恫稱:要將A02之本案性影像散布出去等語,致A02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A02之安全。 ㈢A06見A02仍無意與其復合,在離開A02前揭住處後,竟基於無故散布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性影像、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A02手機,無故輸入A02之帳號、密碼,登入附表所示A02申設之Facebook(下稱臉書)、Instagram之會員帳號(帳號詳卷),使用該等帳號發布附表所示本案性影像及A02工作地點、姓名、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A06涉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部分,經A02於本院撤回告訴,詳後述不另為不受理部分)。二、證據名稱:被告A06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之證述、被告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21至2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29頁)、114年2月13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警卷第45頁)、警員密錄器擷圖(警卷第46頁)、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114年2月14日職務報告(偵卷第13頁)、告訴人進入海南派出所報案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卷第19至21頁)、告訴人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3至29頁)、告訴人持用手機之資訊擷圖(偵卷第31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657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偵卷第101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偵卷第113頁)、告訴人之臉書及Instagram貼文擷圖(偵卷彌封第3至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院保管字第1680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各1份。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性影像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㈢散布之性影像係其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攝錄取得,其此部分所為該當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性影像罪。起訴書認為成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重製散布而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罪,容有誤會,然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為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之罪,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以保障其防禦權。因蒞庭檢察官已更正起訴法條,本院無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說明。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㈢所為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性影像、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有行為局部同一性,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刑法第3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性影像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性影像罪,時間有相當間隔,且地點不同,堪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尊重他人,恣意以對告訴人為前述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又將無故對告訴人攝錄之性影像及告訴人個人資料發布於社群網站,使他人得以觀覽,嚴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於本院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承諾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0萬元,告訴人願意原諒被告,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考。復斟酌被告之品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告訴人之關係、對告訴人所生危害。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所處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四、按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查扣案A02手機係被告為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性影像犯行所用之物,本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手機屬一般人日常生活用品,原有其適當之用途,且該手機為告訴人所有,價格不斐,復非違禁物,本院對被告處以如主文所示刑期,對於法秩序之保護已足,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堪認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五、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㈢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於本院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考,就被告涉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嫌,原應為不受理判決,惟起訴書認為此部分犯罪與前揭犯罪事實㈢所犯之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display: inline;">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被訴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部分):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前述犯罪事實㈡之無故攝錄告訴人性影像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span>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依刑法第319之6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於本院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業如前述,參考上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A03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jud_authCopy">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nbsp;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犯第1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olgroup><>編號<t間<文內容02張部照片2張臉書⑴裸照2臉部照片2張3日22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8分,應予更正)名動電話門號,假冒A在接S等語4年2月13日22時為予更正)裸照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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