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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8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彭喜有蔡盈貞洪士傑

附民原告 李瑞蘭

附民被告 葉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段懿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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