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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振謙張婉寧鄭銘仁

原告
張庭中 年籍詳卷
被告
王亮晨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被告王亮晨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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