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205號
附民原告 東穎能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郭東穎
- 附民被告 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郭栩斈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附民字第2205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3萬5798元,及自2023年2月18日翌日,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陳述:查郭信良為被告絟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公司欠款,卻故意不履行,且可能以職務影響公司債務處理,已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42條(背信罪),同時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本公司依法請求偵辦云云。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對其犯有詐欺罪、背信罪等犯行云云。惟本院查詢分案紀錄,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從而,本件所涉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本件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駁回,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