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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金虎張郁昇潘明彥

原告
沈俊名
被告
大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勤傑
被告
柯定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4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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