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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本良廖建瑋陳嘉臨

附民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劉宗禮

附民被告 蘇玟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59號,嗣改分為115年度簡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嘉臨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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