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4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哀佳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96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115年度交易字第163號),本院認宜改行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哀佳琪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哀佳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另查本案告訴人所受傷害雖因被告酒醉駕車肇事所致,惟其酒醉駕車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4年度偵字第14353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附條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5,000元),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為免重複評價,爰不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問題討論意見參照),併此敘明。
㈢刑之加重與減輕事由:被告於本件事故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知悉其犯罪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第45頁)附卷可憑,其並願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且為肇事原因,另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兼衡酌被告之教育程度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1966號
被 告 哀佳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哀佳琪(所涉公共危險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14年3月21日23時許,在臺南市○○區○○00000號住處
內,飲用添加果汁之伏特加酒(冰結)2罐後,基於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22)日2時40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上路,於同日3時
許,沿臺南市○○區○○○路外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
○○路000號附近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適當之
安全距離,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標線清晰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有葉國
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
○○路外側車道同向在前方行駛,兩車不慎發生碰撞,致葉國
靖受有左側尺骨鷹嘴突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員警到場後,於
同日3時32分許,測得哀佳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
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葉國靖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哀佳琪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A車與B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葉國靖受傷等情。 ㈡ 告訴人葉國靖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告訴人指稱於上開時、地,騎乘B車與A車發生碰撞,致受有上開傷勢等情。 ㈢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2.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6張、現場照片26張 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A車,與告訴人騎乘之B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㈣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1份 佐證: 1.被告酒精測定值超過標準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 2.告訴人無肇事因素。 ㈤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佐證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騎乘B車與A車發生碰撞,經醫師診斷受有前開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錢 鴻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