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秀恩
- 選任辯護人
- 蘇淑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菖澤律師
- 被告
- 黃彙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二人所涉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被告二人達成調解,並均撤回告訴,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