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貳肆公克)暨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明輝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0.12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下稱甲案);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下稱乙案),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8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乙案經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9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係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