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彭喜有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慧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犯罪工具,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慧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63、164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毒品屬違禁物,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至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扣案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有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托咪酯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規定。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均已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63、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業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毒品經分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14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70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876號濫用藥物成品鑑定書各1件在卷可憑(見聲沒卷第4-5頁),因認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扣案物屬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扣案物即針筒、玻璃球管,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工具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毒品/器具 數量 證據 偵查案號 保管字號 1 海洛因 9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鑑定書(調科壹字第11423907090號) 115年度毒偵 字第164號 115年度毒保字第124號 2 大麻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 凱醫驗字第84876號) 115年度毒偵 字第164號 115年度毒保字第124號 3 甲基安非他命 5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 凱醫驗字第84876號) 115年度毒偵 字第164號 115年度安保字第620號 4 毒品器具  (注射針筒) 1支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 115年度毒偵 字第164號 115年度保管字第1937號 5 毒品器具  (玻璃球管) 2支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 115年度毒偵 字第164號 115年度保管字第1937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單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