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14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勇全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勇全於民國114年11月4日7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前,因不滿告訴人曾媛偵檢舉其交通違規及持手機對其錄影,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持續以「幹你娘機掰、幹你娘老機掰、幹你娘破麻、你是有沒有看醫生(台語)」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即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告訴既已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