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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78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瑞德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如砡
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949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之,法院就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如砡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以115年度簡字第1782號判決確定,然主文未就被告犯罪所得諭知沒收,依前開說明,此部分即屬漏未判決,應予補充判決。

三、經查,被告坦承其本案取款獲得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等語(本院訴字卷第46頁),是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5,000元,上開犯罪所得經被告繳回扣案(本院訴字卷第65至66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瑞德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78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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