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SAHRUL KURNIAWAN
即阿萬 印尼籍 (
(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1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00000000000002即阿萬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尚無前案紀錄之品行(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依警詢筆錄所載),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尚未返還被害人,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4,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告訴人,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1208號
被 告 A000000000000002 (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00000000000002(中文名:阿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9日17時30分前之某時
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公司宿舍內,徒手竊取AFIFFU
DIN ALQHORNI(福林)、AGUS PRATAMA(阿古斯)、FREDI
ISKANDAR(阿帝)、MOHAMAD RIZAL(阿漢)及AFIF MUSTOF
A(阿飛)放置在舍房內之金錢及放置在公共區域之飯錢新
臺幣(下同)800元,共計4,000元,得手後隨即離開宿舍,
並將款項花用殆盡。嗣經公司協理蔡昆安協助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A000000000000002於偵查中坦承在
卷,核與證人蔡昆安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現
場宿舍照片25張、宿舍走道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20張
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予採信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報告意旨
雖認被告共竊得1萬9,300元,然此為被告否認在卷。參以被
害人等人雖分別稱遭竊之金額如附表所示,然此部分僅有被
害人單一指訴,且被害人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個人之金錢
損失確如附表所示,基於罪疑惟輕之法理,應以被告所述竊
得之金額為準,惟此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竊盜部
分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又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000元,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
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 奕 翔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 孟 崴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竊地點 遭竊金額 1 福林 宿舍C室 3,000元 2 阿古斯 宿舍C室 500元 3 阿帝 宿舍F室 4,000元 4 阿漢 宿舍F室 2,000元 5 阿飛 宿舍F室 9,000元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