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3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昱成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振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振賢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振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件詐欺前科紀錄,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貪圖小利而為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詐欺行為,漠視法紀、罔顧他人權益,並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但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或予任何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詐得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其事後並未返還,且尚未賠償,為澈底剝奪被告之不法利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成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889號
  被   告 劉振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振賢並無履約交付遊戲帳號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30日21時許,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kals Alsll」帳戶,傳訊向鄭
    光均佯稱:可出售遊戲帳號,惟須先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
    2000元云云,致鄭光均陷於錯誤,於113年3月31日16時許,
    匯款2000元至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0000000號代收專戶,用以儲值劉振賢之「sdyo
    u000000000000il.com」遊戲帳號(用戶號碼:00000000000
    00000號)。嗣鄭光均聯繫劉振賢無著,始悉受騙。
二、案經鄭光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振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鄭光均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113年5月2日中信銀第000000000000000號函、智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申登資料暨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暨頁面擷圖8
    張等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詐得之2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 冠 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 宜 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