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榮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榮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李榮添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確定、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4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接續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OOOOOOOOOOO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6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5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2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OOOOOOOOOOO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