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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4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莊玉熙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宗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融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宗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其各次犯罪均係犯罪質相同之罪、犯罪時空密接、各罪侵害法益多歸屬同一人、所犯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成效應,以及該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而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以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恤刑之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3/09/13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2284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2061號 113/12/30 同左 114/02/05 臺南地檢115年執更字第957號(南院115聲182號/裁定11月)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3/08/03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3630號等 臺南地院114年度易字第48號 114/05/08 同左 114/06/11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3/10/11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3630號等 臺南地院114年度易字第48號 114/05/08 同左 114/06/11  4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共2罪) 113/09/19、113/10/01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3630號等 臺南地院114年度易字第48號 114/05/08 同左 114/06/11  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3/11/22 臺南地檢114年度營偵字第2834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易字第849號 114/05/29 同左 114/06/26  6 詐欺 有期徒刑2月 113/10/01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3630號等 臺南地院114年度易字第48號 114/05/08 同左 114/06/11  7 竊盜 有期徒刑2月 113/11/12  臺南地檢115年度偵字第3016號 臺南地院115年度簡字第887號 115/03/03 同左 115/04/07 臺南地檢115年執字第5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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