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
- 原告
- 蘇怡瑄
- 原告
- 蘇彥華
- 被告
- 朱宜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48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蘇怡瑄、蘇彥華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朱宜蓁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恐嚇、公然侮辱等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2人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此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2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