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
- 原告
- 吳宥萱
- 被告
- 黃陽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