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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2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謝昱

原告
田雨玄
被告
黃義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19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意見參照)。同理,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原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二、經查,被告黃義翔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以115年度訴字1924號辯論終結。茲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係於上開判決後之115年6月11日始送至本院,此有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查,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斯時已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因不合法而經本院駁回,惟不影響原告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程序上權利,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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