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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23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蕭雅毓陳威龍黃鏡芳

原告
蔡沛諭
被告
蔡素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989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鏡芳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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