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53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振謙張婉寧鄭銘仁

附民原告 巫阡毓

附民被告 林呈偉

陳建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563號詐欺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563號被告林呈偉、陳建霖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判決,惟原告遲至同年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詐欺等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