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陳本良
- 原告張逸凱
- 被告蔡旖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原 告 張逸凱 年籍詳卷 被 告 蔡旖宸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0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旖宸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之115年2月2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本件刑事部分,如有上訴情事,原告自可於上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