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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8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欽賢王惠芬盧鳳田

原告
周予媜
被告
張菀宸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6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解家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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