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阿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鄭可湞告訴被告蘇阿祿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