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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87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欽賢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春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1984號,本院原案號:115年度交簡字第2297號),本院認為過失傷害部分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陳釋子告訴被告鄭春州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於被告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部分,將另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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