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8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春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1984號,本院原案號:115年度交簡字第2297號),本院認為過失傷害部分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陳釋子告訴被告鄭春州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於被告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部分,將另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