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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馮君傑林政斌謝昱

原告
李莊滿
被告
裴捲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6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669號被告裴捲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謝 昱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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