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附民原 告 黃寶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 告 李建利
- 訴訟代理人
- 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上一被 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義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5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建利所涉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509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7月24日為不受理判決。茲原告前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撤回告訴暨聲請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