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
附民原告 富騏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倉原
附民被告 楊承泰
附民被告 李冠霖即光田企業社男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即刑事案件被告楊承泰因過失傷害被害人王倉原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138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是本件因被告楊承泰犯過失傷害罪而受有損害之人乃被害人王倉原,本件原告富騏水產有限公司雖可能受有損失惟並非過失傷害犯罪之被害人,即不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適格,依前開說明,自不得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其訴既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