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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

過失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莊政達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秀恩
選任辯護人
蘇淑珍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菖澤律師
被告
黃彙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二人所涉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被告二人達成調解,並均撤回告訴,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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