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慧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犯罪工具,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慧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63、164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毒品屬違禁物,有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至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扣案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有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托咪酯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規定。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均已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63、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業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毒品經分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14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70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876號濫用藥物成品鑑定書各1件在卷可憑(見聲沒卷第4-5頁),因認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扣案物屬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扣案物即針筒、玻璃球管,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工具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毒品/器具 數量 證據 偵查案號 保管字號 1 海洛因 9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鑑定書(調科壹字第11423907090號) 115年度毒偵 字第164號 115年度毒保字第124號 2 大麻 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 凱醫驗字第84876號) 115年度毒偵 字第164號 115年度毒保字第124號 3 甲基安非他命 5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 凱醫驗字第84876號) 115年度毒偵 字第164號 115年度安保字第620號 4 毒品器具 (注射針筒) 1支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 115年度毒偵 字第164號 115年度保管字第1937號 5 毒品器具 (玻璃球管) 2支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 115年度毒偵 字第164號 115年度保管字第1937號